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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應規管新興支付平台提問

立法會就新興聚合支付平台出現拖欠款項等問題向政府提問。政府回覆指,過去三年金管局接獲16宗相關投訴,其中一宗成立但無金錢損失,並強調現行條例已涵蓋儲值支付工具及金錢服務,會持續監察市場。

政府回應規管新興支付平台提問
圖片來源:香港政府總部. 資料圖片: LN9267 / CC BY-SA 4.0 · Wikimedia Commons

立法會昨日就新興聚合支付平台的規管問題向政府提出書面質詢,關注該類平台以低廉手續費及「先買後付」等方式招攬小商戶,但近期陸續出現拖欠款項及虛假入數等情況,令商戶損失嚴重。據悉部分平台僅以金融科技公司名義登記,未有領取金融類別牌照,亦未公開合作機構或運作狀況,營運處於監管灰色地帶。

政府經諮詢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及香港海關後作出回覆。在二○二四年一月至二○二六年九月期間,金管局共接獲16宗關於涉嫌無牌發行或營運儲值支付工具的投訴,經調查後僅一宗投訴成立,但投訴人未有報稱金錢損失。金管局正積極跟進該宗個案,並會視乎進展採取適當行動。

政府指出,現行《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已規定,除非獲得法定豁免,任何人在港未獲發牌而發行或營運儲值支付工具即屬違法。此外,《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亦要求經營貨幣兌換或跨境匯款服務者向海關申領牌照,相關支付平台若涉及該等業務,同樣受金錢服務經營者發牌制度監管。

政府強調,現行監管制度已對持牌機構施加嚴謹的風險管理要求,金管局和海關在審批牌照時會評估申請人是否具備稱職、誠實及公正經營業務的能力,並確保持牌人遵守客戶盡職審查、備存紀錄及妥善處理客戶款項等規定。如發現無牌經營或違規個案,金管局會直接介入,必要時轉介至執法部門。

對於「先買後付」服務,政府說明除銀行受金管局監管外,其他機構若涉及經營貸款業務,須根據《放債人條例》申領放債人牌照,相關交易受該條例及牌照條件規範。政府及金融監管機構將繼續加強跨部門合作及情報交換,密切監察市場動態、投訴趨勢及新興支付模式的發展,以應對快速變化的電子支付市場。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 閱讀原文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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