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指屋苑水池原非飼養動物用途
政府表示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及房屋署轄下水池僅供觀賞,不應飼養動物。當局無統計私人物業水池數目,但已提供指引協助管理方處理動物遷移。不當放生或清洗程序導致動物傷亡,可能觸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最高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
政府今日在立法會回覆議員何俊賢提問時指出,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及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轄下的人工水池和水景設施,原設計僅供觀賞用途,並非用作飼養魚類、龜隻或其他水生動物。政府強調市民不應在這些設施放置或餵飼動物。
針對全港各類物業水池數目的提問,政府承認康文署及房屋署並無統計原設計僅作觀賞用途但實質被用作飼養水生動物的水池數目,亦無備存私人物業內水池的數據。當局認為現有做法已涵蓋相關情況,無需另行統計。
政府表示,康文署及房委會的服務合約要求承辦商每日清理水池垃圾,並定期清洗水池。若在清潔過程中發現水池內有動物,必須妥善處理。場地職員巡邏時如發現棄置或放生行為,會即時勸止。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已向康文署、房屋署及物業管理公司提供實務指引,內容涵蓋水池管理、水質環境、過濾打氧系統及動物福利等範疇。指引提醒設施管理人應按實際需要諮詢專業意見。若屋苑管理公司擬移走水池動物,必須確保動物獲妥善遷移,並可聯絡動物福利機構或致電1823轉介漁護署動物管理中心。
政府指出,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不當放生動物以致其受不必要的痛苦,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外判清潔公司如因清洗程序不當導致池內動物大規模傷亡,亦可能觸犯條例。針對不當放生行為,漁護署除於特定節日加強巡查和執法外,亦在公共交通工具及放生熱點展示宣傳海報。自二○二四年起,署方連續三年在六月六日「全國放魚日」舉辦增殖放流活動,推廣科學化放生以替代不當行為。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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