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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促修法打擊棄養寵物 六年零檢控

多名立法會議員促請政府加強針對棄養寵物的法例及執法。過去六年,漁護署從未就《狂犬病條例》第22條提出任何檢控。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志誠承認棄養是流浪狗問題的根源,並承諾檢討現行罰則。

議員促修法打擊棄養寵物 六年零檢控
圖片來源:香港警務處. 資料圖片: 廣九直通車 / CC BY-SA 4.0 · Wikimedia Commons

立法會議員近日促請政府加強針對棄養寵物的法例及執法,當局正考慮加重罰則。上周日,一名廿七歲女子在踏單車回家途中,遭三頭流浪狗襲擊致死,事件引發社會關注。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志誠表示,動物棄養是流浪狗問題的根源,並承諾檢討現行法例,提高罰則。目前,《狂犬病條例》第22條訂明,任何動物飼主若無合理理由棄養動物,最高可被罰款一萬港元及監禁六個月。

然而,漁護署表示,由二○二三年至二○二五年期間,從未根據該條文提出任何檢控。歷史紀錄亦顯示,二○二○年至二○二二年間同樣沒有相關起訴,即該法例已長達六年未獲執行。

漁護署承認,收集足夠證據以達到棄養罪的法律門檻仍然困難。在狗咬人案件中,當局通常依賴《狂犬病條例》第23條或《危險狗隻規例》,針對飼主未能妥善控制寵物的行為。這些罪行的罰則包括最高一萬港元罰款,若狗隻體重達二十公斤或以上,罰款最高可達二萬五千港元及監禁三個月。過去三年,此類案件平均每年約二百宗。

漁護署與警方在元寶南道附近聯合行動期間,檢獲八頭無人看管的狗隻,其中三頭植入的晶片顯示牌照已過期。當局根據《狂犬病條例》第20條起訴「守護動物拯救庇護中心」創辦人陸加杰,指控他無牌飼養狗隻及未能妥善控制狗隻,但未有控以棄養罪名。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凱欣指出,棄養案件難以起訴,原因在於難以推翻飼主的「合理理由」抗辯。她表示,郊區飼主常聲稱狗隻是自由活動,而有意棄養的飼主則可辯稱狗掙脫狗帶走失。她歡迎加重罰則以加強阻嚇力,同時呼籲政府採用監控科技及加強公眾教育。

大律師兼立法會議員范浩傑則認為,現行法例下起訴並非完全不可能。他指出,若飼主在捕獲動物後九十六小時內未通知漁護署或警方,該動物可被視為法律上的棄養。他又表示,負責任的飼主若寵物走失,理應報警,法庭不會自動接受飼主的解釋為「合理理由」。

資料來源:The Standard。 閱讀原文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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