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逃稅罪成判監及罰款
一名商人因四項蓄意逃稅控罪被定罪,被判監禁及罰款。案情涉及虛報工資開支逾80萬元,逃稅近9.9萬元。稅務局強調逃稅屬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監三年及罰款。
一名本地商人因觸犯四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日前被法庭判處監禁及罰款。案情指出,被告在二○一三/一四課稅年度,就其業務申索扣除工人工資時作出虛假陳述;並在同一課稅年度的僱主報稅表簽署,而無合理理由相信該報稅表屬實。
此外,被告更使用欺騙手段,協助其妻子在二○一四/一五及二○一五/一六課稅年度逃稅。他將虛構工人的工資申報為妻子業務的開支,從而減少應評稅利潤。有關行為分別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第(1)(c)、(d)及(g)款。
據案情透露,涉案虛報工資開支總額達803,000元,涉及逃稅款項98,858元。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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