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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攜帶未煮熟野味肉類入港可被檢控

食物安全中心提醒市民,從內地攜帶未經徹底煮熟的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入境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當局已安排檢疫偵緝犬於邊境管制站協助執法。

非法攜帶未煮熟野味肉類入港可被檢控
圖片來源:香港警務處. 資料圖片: Bin Moicka Markosie / CC BY-SA 4.0 · Wikimedia Commons

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今日(十月十日)提醒市民,根據《進口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規例》(第132AK章),所有進口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無論是否自用,必須附有來源地當局簽發的衞生證明書或食環署的書面准許。從內地攜帶上述受規管食物進入本港,須隨貨提供由內地海關部門簽發的衞生證明書,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食安中心發言人表示,市民經任何入境口岸非法攜帶受規管食物入港,除了會被檢控,亦需留意這些食物在旅途中可能因不適當貯存,例如不當溫度或不潔包裝,而滋生致病細菌,增加食物安全和個人健康風險。發言人呼籲市民切勿非法攜帶受規管食物返港,以免負上刑事責任和影響健康。

發言人強調,任何未經徹底煮熟的野味、肉類、家禽和蛋類,無論以任何形式包裝,包括真空或錫紙等,皆受法例規管。經汆水處理的肉類並非徹底煮熟,因此亦不可攜帶返港。食安中心已安排經特別訓練作偵察肉類的檢疫偵緝犬,於各陸路邊境管制站協助執法人員執勤,以加強堵截成效。

食安中心一直致力保障本港的食物安全,並會在各個邊境管制站採取跨部門行動持續打擊違法行為,以及加強宣傳教育。在二○二五年,食安中心共對2,148宗個案提出檢控,當中包括判處監禁的個案。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 閱讀原文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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