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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東盟簽署修訂投資協定議定書

香港與東盟簽署修訂《投資協定》的第一議定書,將保留措施清單納入協定,讓國民待遇及最惠待遇條款生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陳百里博士在菲律賓馬尼拉出席簽署儀式,並與菲律賓共同主持經貿部長會議。

香港與東盟簽署修訂投資協定議定書
圖片來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

香港與東盟今日(九月二十日)在菲律賓馬尼拉簽署修訂香港與東盟《投資協定》的第一議定書。該《議定書》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陳百里博士、菲律賓貿易和工業部部長Ma. Cristina A. Roque及泰國副總理兼商務部部長Suphajee Suthumpun共同簽署。其後,香港與今年東盟主席國菲律賓共同主持了第十屆中國香港—東盟經貿部長會議。

《議定書》主要將載有保留措施的清單納入《投資協定》,讓第三條(國民待遇)和第四條(最惠待遇)得以生效。除保留於清單的措施外,締約方應根據相關條款向其他締約方的企業及其投資提供非歧視待遇。此舉有助提供法律保障、改善投資環境及創造更多投資流動。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表示,東盟是香港的主要投資夥伴,已連續四年成為香港第三大向外直接投資目的地,有關投資存量達6,712億元。《投資協定》帶動了雙方的投資關係,並鞏固香港作為國際投資樞紐的地位。發言人續稱,深信《議定書》的簽署及落實將穩步推動香港與東盟的經濟、貿易和投資關係。

在香港與東盟十國《自由貿易協定》的服務貿易章節下,締約方承諾在指定服務行業為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提供國民待遇,包括以商業存在方式提供的服務。《投資協定》與《自貿協定》互補,在經《議定書》納入的保留措施生效後,將為非服務行業的企業和投資提供國民待遇和最惠待遇。

除了非歧視待遇,《投資協定》亦為投資提供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實體保護和保障,並承諾投資和收益可自由轉移。當投資被徵收或因戰爭、武裝衝突等事件引致損失時,補償將按協定商訂的標準提供。待所有締約方完成簽署後,《議定書》全文將上載至工業貿易署網頁。

東盟十國包括文萊、柬埔寨、印尼、老撾、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和越南。《自貿協定》和《投資協定》仍有待東盟內部程序,以擴展至第十一個東盟成員國東帝汶。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閱讀原文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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