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洗黑錢410萬 29歲男判囚54個月
一名29歲本地男子因兩項洗黑錢罪成,在區域法院被判監54個月。警方調查發現,被告涉處理約410萬元犯罪得益,案件涉及78名受害人、總損失約2800萬元。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銀行戶口,以免被利用作洗黑錢。
一名29歲本地男子今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俗稱「洗黑錢」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罪名成立,判囚54個月。案件由商業罪案調查科跟進,涉及一宗虛擬貨幣相關的投資騙案。
警方在2019年初陸續接獲78名受害人報案,指他們向一間公司購買與虛擬貨幣相關的電腦設備及服務後,未能收到相關回報或退款,總損失金額約2800萬元。商業罪案調查科經調查後,拘捕3名男子,包括本案被告,懷疑利用銀行戶口處理大約410萬元的犯罪得益。
警方表示,案發時被告與另外兩名男子涉嫌利用個人銀行戶口,接收及轉移犯罪所得款項,涉及金額約410萬元。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今日判處監禁54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如任何人租借戶口,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
資料來源:香港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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