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文署籲中秋勿煲蠟放孔明燈
中秋節將至,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呼籲市民在轄下場地慶祝時,切勿煲蠟、放孔明燈或亂拋垃圾,並會於九月廿五日起加強巡查執法。署方提醒違規者最高可被罰款二千元及監禁十四天,亂拋垃圾則會收到三千元定額罰款通知書。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今日(九月廿二日)呼籲市民歡度中秋佳節時,切勿在轄下場地煲蠟、放孔明燈或亂拋垃圾,以確保環境安全及衞生。
康文署發言人表示,市民不應拋擲熒光棒或其他物品到樹上,以免損壞樹木和弄污場地;同時不要放孔明燈或煲蠟,因這些行為可能令自己或他人受傷,亦可導致財物及設施損毀。
為應對中秋節期間的人潮,署方將於九月廿五日(農曆八月十五日)調配人手,在公園、公眾泳灘及燒烤場等轄下場地加強巡邏,並對亂拋垃圾、煲蠟、拋擲物件到樹上或放孔明燈的人士採取執法行動。
根據《遊樂場地規例》,任何人不得在遊樂場地內燃燒或溶化蠟、將液體潑在熱蠟上、損壞樹木或植物,以及放風箏、模型飛機、氣球或其他器件(包括孔明燈)。《泳灘規例》亦禁止在泳灘上作出可能妨礙或危害其他使用者的行為,或令泳灘受破壞或污染。違反上述規例而被定罪的人士,最高可被罰款二千元及監禁十四天。
署方職員亦會向亂拋垃圾者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罰款三千元;煲蠟、拋擲物件到樹上或放孔明燈的人士亦可能被檢控。市民若發現康文署場地有違規情況,可致電熱線2414 5555舉報。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
閱讀原文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