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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拒絕外傭合約引入法定試用期

立法會會議上,有議員關注外籍家庭傭工現行合約缺乏彈性,建議引入法定試用期及調整機票安排等。政府回應指現行《僱傭條例》已容許僱主即時解僱違規外傭,無需額外引入試用期,亦無計劃修改機票及中介費規定。

政府拒絕外傭合約引入法定試用期

立法會昨日(十四日)召開會議,有議員提出質詢,關注現行標準僱傭合約及配套政策缺乏彈性,令外籍家庭傭工僱主面對不少問題,並建議引入法定試用期、檢討免費機票安排及規管中介費用等。政府回應指,現行制度已平衡僱傭雙方權益,暫無計劃修改相關規定。

就引入法定試用期的建議,政府表示根據現行標準僱傭合約,僱傭雙方均可給予不少於一個月書面通知,或支付相等於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終止合約。若外傭故意不服從合法合理命令、行為不當、欺詐或不忠實,僱主亦可根據《僱傭條例》即時解僱而無須預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因此認為無需額外引入試用期條款。

至於免費機票安排,政府指出這是容許僱主從海外招聘家庭傭工來港工作的必要條件之一,旨在確保外傭不會因缺乏回程旅費而滯留香港,其他輸入勞工計劃亦有相同要求,現階段無計劃修改。職業介紹所收費屬市場行為,政府不宜規管,但勞工處已修訂《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提高收費及服務安排的透明度,違規者會被懲處。

在殘疾歧視方面,平機會已制訂《殘疾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為包括外傭在內的所有工種提供防止歧視指引。若僱主能證明僱員因殘疾無法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則屬例外情況;僱主亦可按個案情況考慮彈性安排,讓患病僱員就診或休息。

至於涉及刑事罪行的外傭,現行《僱傭條例》已容許僱主即時解僱,惟僱主仍須負責外傭返回原居地的旅費,以確保外傭不會因缺乏旅費而滯留香港。入境處會嚴格審批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並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考慮,包括申請人是否有不良紀錄。政府認為現行機制已能平衡僱傭雙方權益,暫無計劃修例或調整相關政策。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 閱讀原文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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