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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新興毒品納入《危險藥物條例》管制

政府宣布將三種新興物質納入《危險藥物條例》附表1,並於十月二日刊憲。修訂令將於下月提交立法會審議,預計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效,以加強打擊販運及濫用。

三種新興毒品納入《危險藥物條例》管制
圖片來源:香港警務處. 資料圖片: km30192002 / CC BY-SA 2.0 · Wikimedia Commons

政府今日(九月三十日)公布,《危險藥物條例》修訂令將於十月二日刊憲,並於十月七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預計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效。今次修訂旨在將三種新興危險藥物納入法定管制,以應對本地及國際間日益嚴重的毒品問題。

根據修訂令,三種物質包括N-吡咯烷基異丙托尼秦、N-去乙基依托尼秦,以及2-{[1-(4-氟苄基)吲唑-3-羰基]氨基}-3,3-二甲基丁酸甲酯,將被列入《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附表1。日後販運及製造這三種物質,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及罰款五百萬元;而非法管有或服用,最高刑罰則為監禁七年及罰款一百萬元。

政府發言人表示,當局一直密切監察本港及全球的毒品趨勢,並會及時採取立法行動,管制新興毒品。是次修訂與國際管制要求一致,旨在加強對販運和濫用該些物質的防範,進一步鞏固本港的抗毒防線。

發言人補充,將新興危險藥物納入法定管制是政府的恆常工作,以防止它們對公共衞生和公共安全構成威脅。有關修訂的詳情及理據,已載於今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 閱讀原文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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