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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勞工行動拘二十人

入境處在反非法勞工行動中拘捕二十人,強調僱用非法勞工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已提高至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十年。當局呼籲僱主查核僱員身份,並提醒公眾可透過專線舉報違法行為。

反非法勞工行動拘二十人
圖片來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

入境處今日(十月九日)公布,在一次反非法勞工行動中拘捕二十人。入境處發言人指出,任何人違反逗留條件即屬犯罪,旅客未獲批准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或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亦會面臨相同刑罰。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僱傭工作或參與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若入境者在港被判處不少於兩年監禁刑罰,行政長官可向其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該人日後來港。

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非法入境者、受遣送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已由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提高至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十年。公司董事、經理、秘書或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發言人提醒,僱主在聘用前必須採取切實可行步驟確認僱員可合法受僱,包括查閱身份證及旅行證件。若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須查閱其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法院不會接納求職者提供的答案作為免責辯護。

入境處會按標準程序審核及識別販運人口及/或強迫勞動受害人,對被捕的易受剝削人士進行初步審核。若發現相關指標,人員會以標準核對清單作全面調查,並為受害人提供緊急介入、診症、輔導及臨時住宿等支援。入境處呼籲受害人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

市民可透過舉報非法勞工專線185 185、傳真2824 1166、電郵[email protected],或登入境處網頁使用「網上舉報違反入境條例罪行」表格舉報有關活動。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 閱讀原文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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