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查冊改革被指妨礙調查報道,議員關注
立法會小組委員會首次會議討論八項附屬法例,法律顧問提出逾二十條問題,關注收緊土地查冊限制可能妨礙調查報道。政府解釋查冊僅限九種用途,新聞報道未列其中,但傳媒可基於公眾利益申請,由註冊處長逐案決定。
立法會一個小組委員會於周二首次舉行會議,審議與土地業權註冊制度相關的八項附屬法例。法律顧問就此提出超過二十條問題,關注政府收緊土地紀錄查冊的建議可能妨礙調查報道。
根據政府提出的修訂,土地契約查冊系統將僅限於九種用途,包括學術及市場研究。然而,新聞報道並未被納入指定用途之列。申請人若基於公眾利益查冊,須申報資料用途,並由土地註冊處長逐案決定。
立法會議員霍志剛(Kenneth Fok Kai-kong)早前致函委員會,認為媒體查冊應有清晰規則,但當局亦須「合理平衡私隱與公眾知情權」。他強調「寧可過於寬鬆,也不能過於嚴苛對待正當的新聞採集」。由於須赴北京出席全國人大會議,霍志剛已退出委員會,以免耽誤審議。
曾擔任記者的議員陳海燕(Rebecca Chan Hoi-yan)質疑,將公眾利益申請交由註冊處長個人判斷,會束縛記者手腳。她指出,調查工作界線模糊,財經調查往往會揭露其他公眾利益問題,例如非法建築或新界原居民違規轉讓丁權。她舉例,記者查冊揭發懷疑柬埔寨詐騙集團在山頂持有11個豪宅物業,促使律政司凍結有關資產。她警告,若無上訴機制,註冊處長可拒絕申請而無需考慮傳媒觀點。
發展局常任秘書長何珮玲(Doris Ho Pui-ling)澄清,涵蓋學術研究或物業市場分析的類別,亦適用於涉及物業或住宅市場的媒體報道。她表示,傳媒若無法歸入指定用途,可基於公眾利益申請,由註冊處長權衡公眾利益與個人私隱。她強調,有關系統並非為便利調查報道而設,處理非物業相關申請必須謹慎。她又辯稱,一至兩天的審批時間對持份者而言屬合理,對調查報道影響有限,因後者需長時間準備。
土地註冊處長盧格勤(Bruno Luk Kar-kin)解釋,建議制度參考了運輸署車輛登記冊的設計,該登記冊在司法覆核中獲確立。他指出,申請人須有指定用途,而註冊處長的決定可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但法律並未涵蓋拒絕新查冊申請的情況。他補充,若要設立上訴機制或完善制度,須修改主體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