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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應藥物規管及遊客自用藥品豁免細則

政府就立法會有關藥物規管問題作出回應,釐清個人入境攜帶藥劑製品自用的「合理數量」定義,由海關按個別情況評估。過去三年海關偵破逾千宗非法進口藥劑製品案件,檢獲物品總值約3.64億元,並提出140宗檢控。

政府回應藥物規管及遊客自用藥品豁免細則

政府日前在立法會回覆有關藥物規管的提問,闡述《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下的藥物分級制度,以及個人入境攜帶藥劑製品自用的豁免安排。根據《進出口(一般)規例》,入境人士隨身攜帶合理數量的藥劑製品自用,可獲豁免領取進口許可證,但「合理數量」並無劃一標準,由海關人員按個別情況、相關資料及產品包裝綜合評估,必要時會諮詢衞生署意見。

若有關藥劑製品被列為《危險藥物條例》下的危險藥物、《抗生素條例》下的抗生素,或《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下的第1部毒藥,則必須持有醫生處方才可攜帶過關。政府強調,任何人在本港非法售賣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或《毒藥表》第1部毒藥,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在打擊非法行為方面,過去三年海關共偵破1,043宗懷疑非法進口藥劑製品案件,檢獲物品總值約3.64億元,並已就其中140宗案件提出檢控。此外,由2023年1月至2026年9月,衞生署處理了108宗涉及銷售及/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而被定罪的個案,當中最高刑罰為判監10個月,或罰款242,000元。

關於藥劑製品分類檢討,政府解釋,毒藥委員會負責持續檢討各種毒藥在《毒藥表》中的分類及分配,並向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提供專業意見。如需調整《毒藥表》內物質的分類,政府會按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修訂相關規例。由2025年至2026年9月,共有68種新藥註冊申請加入《毒藥表》及相關附表,並有一種藥物因安全資訊而修訂其類別。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 閱讀原文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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