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責人欠薪違例罰款五萬一千元
一間公司因故意違反《僱傭條例》,未按規定支付工資、代通知金及勞資審裁處裁斷款項,其負責人被判罰款五萬一千元。勞工處強調會嚴厲執法,保障僱員法定權益。
一間公司及其負責人因違反《僱傭條例》,今日(十月九日)在勞資審裁處被判罰款五萬一千元。案情指,該公司故意及無合理辯解,沒有在工資期屆滿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向三名僱員支付工資及代通知金,合共約一百九十二萬七千元。
此外,該公司亦沒有根據勞資審裁處(勞審處)的判令,在指定日期後十四天內,向該三名僱員支付合共約二百一十四萬七千元的裁斷款項。勞工處表示,上述違例情況是在該名負責人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故該名負責人同被檢控及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公司董事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工資、終止合約的補償及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裁斷款項予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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