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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遭紀律處分

屋宇署今日刊憲,公布兩宗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被紀律處分的個案。兩宗個案分別涉及在元朗及筲箕灣進行的招牌工程違規,承建商被罰款及從名冊中除名。

兩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遭紀律處分

屋宇署今日(十一月六日)刊憲,公布紀律委員會於十月二十日頒布的書面裁決及命令,兩名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因違規而受到紀律處分。

第一宗個案涉及元朗安寧路一間商舖的靠牆招牌改動工程。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於二○二二年十二月向屋宇署呈交證明書,核證已完成一項屬第III級別C類型的小型工程。屋宇署調查後發現,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並未就有關類型及項目的工程註冊,卻進行及核證不屬其註冊範圍的工程。他們因而被屋宇署檢控,並於二○二四年八月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一萬二千元。

鑑於有關定罪,紀律委員會命令該承建商在刊憲日起計兩個月內,從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冊中除名;其獲授權簽署人則被罰款四千元。此外,他們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四萬二千元的研訊費用。

第二宗個案涉及筲箕灣道一幢大廈外牆的靠牆招牌工程。該承建商於二○二二年七月向屋宇署呈交通知,聲稱將展開展示面積不大於10平方米的靠牆招牌工程(屬第II級別),並於同月呈交完工證明書。屋宇署調查後發現,該招牌實際展示面積多於10平方米,應屬第I級別工程,須委聘訂明建築專業人士處理。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同時為承建商董事)因而被屋宇署檢控,並於二○二四年五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一萬六千元。

鑑於有關定罪及有關人士在工程中的疏忽或行為不當,紀律委員會命令該承建商在刊憲日起計兩個月內從名冊中除名,並罰款四千元;其獲授權簽署人暨董事則被罰款合共一萬二千元。他們還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四萬六千三百元的研訊費用。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若註冊承建商進行建築工程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相關條文、或因工程相關罪行被定罪,或在工程方面犯有疏忽或行為不當,屋宇署可採取執法行動,包括刑事檢控及紀律處分。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 閱讀原文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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